(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钡诎颂豕娑ǎ骸跋愀墼蟹?,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钡诎私烊嗣翊泶蠡岢N裎被岬诙拇位嵋楦萆鲜龉娑?,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
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如《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在适用时应符合上述原则。
除符合上述原则外,原有的条例或附属立法中:
?。ㄒ唬┕娑ㄓ胂愀厶乇鹦姓泄氐耐饨皇挛竦姆?,如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不一致,应以全国性法律为准,并符合中央人民政府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
?。ǘ┤魏胃栌⒐蛴⒘钇渌一虻厍厝ù龅墓娑ǎ挥璞A?,但有关香港与英国或英联邦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互惠性规定,不在此限。
(三)有关英国驻香港军队的权利、豁免及义务的规定,凡不抵触《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者,予以保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军队。
?。ㄋ模┯泄赜⑽牡姆尚ЯΩ哂谥形牡墓娑?,应解释为中文和英文都是正式语文。
?。ㄎ澹┰谔蹩钪幸玫挠⒐傻墓娑?,如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不抵触《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其作出修改前,作为过渡安排,可继续参照适用。
五、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对其中的名称或词句的解释或适用,须遵循本决定附件三所规定的替换原则。
六、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后发现与《基本法》相抵触者,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附件一: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1.《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7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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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香港法例第286章);
10.《英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186章);
11.《1981年英国国籍法(相应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3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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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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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局条例》(香港法例第101章)中有关选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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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段璞准胺欠ㄐ形趵罚ㄏ愀鄯ɡ冢玻福刚拢┲械母绞袅⒎ǎ痢妒姓?、区域市政局以及议会选举费用令》、附属立法C《立法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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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陡鋈俗柿希ㄋ揭┨趵罚ㄏ愀鄯ɡ冢矗福墩拢┑冢程醯冢ǎ玻┛钣泄馗锰趵哂辛杓莸匚坏墓娑?;9.1992年7月17日以来对《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的重大修改;
?。保埃保梗梗的辏吩拢玻啡找岳炊浴豆蔡趵罚ㄏ愀鄯ɡ冢玻矗嫡拢┑闹卮笮薷?。
附件三: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一般须遵循以下替换原则:
?。保魏翁峒啊芭醣菹隆薄ⅰ巴跏摇?、“英国政府”及“国务大臣”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如该条款内容是关于香港土地所有权或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中央或中国的其他主管机关,其他情况下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玻魏翁峒啊芭趸嵬嗝茉骸被颉笆嗝茉骸钡奶蹩睿绺锰蹩钅谌菔枪赜谏纤呷ㄊ孪?,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其他情况下,依第1项规定处理。
?。常魏喂谝浴盎始摇钡恼够虬牍俜交沟拿朴ι救ァ盎始摇弊盅?,并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应的机构。
?。矗魏巍氨局趁竦亍钡拿朴馐臀愀厶乇鹦姓?;任何有关香港领域的表述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作出相应解释后适用。
5.任何“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高等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6.任何“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布政司”、“律政司”、“首席按察司”、“政务司”、“宪制事务司”、“海关总监”及“按察司”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政务司长、律政司长、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海关关长及高等法院法官。
?。罚谙愀墼蟹芍形奈谋局?,任何有关立法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福魏翁峒啊爸谢嗣窆埠凸焙汀爸泄钡认嗬嗨泼苹虼示涞奶蹩?,应解释为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单独或同时提及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相应地将其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9.任何提及“外国”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或者根据该项法律或条款的内容解释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任何提及“外籍人士”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外的任何人士。
?。保埃魏翁峒啊氨咎趵奶跷牟挥跋煲嗖坏檬游跋炫醣菹隆⑵浯⒕蚱浼涛蝗说娜ɡ钡墓娑?,应解释为“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