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二、执法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日发布)(备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2005年8月30日发布)(备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执法主体:文化部[备注:文化市场司,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四、执法程序:
1.接收材料
接收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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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⑥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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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材料
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审核。审阅申请文书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具备申请资格或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格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作出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4.行政许可公示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文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时限要求: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文化部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